2023-11-28

  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甫洛照明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查看,发现甫洛照明有限公司存在需求配套建造的废气、废水管理设备未经检验,建造项目即投入出产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甫洛照明有限公司上述建造项目首要出产设备有五金加工铣床6台,车床20台,喷粉烘干出产线条,还有一退粉车间。

  上述现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查看(勘测)笔录两份、查询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相片(图片、影响材料)一份,甫洛照明有限公司供给的化学品安全技能说明书(无铬钝化剂)一份、送货单(含无铬钝化剂)一份等为证。

  甫洛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局于2021年1月5日奉告你和甫洛照明有限公司违法现实、处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和甫洛照明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说、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和甫洛照明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5日向我局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于2020年1月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请求。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上午举办听证会,听证会后,我局以为甫洛照明有限公司违法现实明晰,我局作出的处分依据充沛,你及甫洛照明有限公司提出的相关陈说、申辩定见不影响对违法现实的确定,我局决议保持《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江环罚听告字[2020]11号)的内容,持续行政处分程序。

  依据《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裁量规范规则(试行)》附件序号8-3类别1,我局决议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大写:伍万元)的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则,请你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规范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成功北路140号;联系方式)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造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称号:“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3,用处:环保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如不服本处分决议,你 可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许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议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申述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