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神州通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速路护栏板及配套设施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120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南路2444号建设年产10万吨高速路护栏板及配套设施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分二期建设:一期建设1条高速路护栏板机加工生产线条立柱生产线条喷塑生产线条固化生产线、配套输送系统等生产设备,1套酸雾处理系统和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环保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生产规模为年产5万吨高速路护栏板;二期建设1条高速路护栏板机加工生产线条喷塑生产线条固化生产线、配套输送系统等生产设备,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环保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生产规模为年产5万吨高速路护栏板。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做到施工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百分之百硬化,土方开挖、回填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场地采取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二)

  )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对金属切割粉尘进行相对有效收集,降低厂区粉尘污染;对酸洗环节产生的酸雾(氯化氢)及助镀槽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规定要求后经15m排气筒排放;要求喷塑及烘干固化工序在密闭空间进行,喷塑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确保排气筒高度、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喷塑及烘干固化产生的含VOCs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装置处理,有机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区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厂界粉尘及氯化氢无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燃气加热炉废气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进行建设,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投产时排放标准有关要求。(

  )运营期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项目酸雾塔废水、水洗槽废水、脱脂和皮膜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标准限值要求回用于水洗槽和酸洗槽中,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米东区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做处理。(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酸液、酸洗槽渣和助渡槽废渣等,按照类别存储放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和《危险废物转移物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废酸液前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待神州通厂区酸洗废液综合利用处置项目正式投产后交由此项目处置;除尘器塑粉回用来生产使用,金属边角料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填埋场做处理。(

  )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0.636t/a,SO2:0.054t/a,NOx:0.748t/a,由2017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程减排量2倍替代;VOCs:0.43t/a,由新疆艺鑫印刷有限公司印刷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神州通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速路护栏板及配套设施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达米东区分局。三、委托

  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环境监察支队抽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对一、二期项目分别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2020

  编制的《新疆神州通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速路护栏板及配套设施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原米东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关于对新疆神州通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速路护栏板及配套设施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米东环管〔2020〕查30号),经审查,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

  1000万元(环保投资120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南路2444号建设年产10万吨高速路护栏板及配套设施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分二期建设:一期建设1条高速路护栏板机加工生产线条立柱生产线条喷塑生产线条固化生产线、配套输送系统等生产设备,1套酸雾处理系统和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环保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生产规模为年产5万吨高速路护栏板;二期建设1条高速路护栏板机加工生产线条喷塑生产线条固化生产线、配套输送系统等生产设备,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环保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生产规模为年产5万吨高速路护栏板。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施工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百分之百硬化,土方开挖、回填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场地采取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二)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严禁使用高噪声设备,夜间施工须到米东区分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三)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对金属切割粉尘进行相对有效收集,降低厂区粉尘污染;对酸洗环节产生的酸雾(氯化氢)及助镀槽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处理后满足

  喷塑及烘干固化工序在密闭空间进行,喷塑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确保排气筒高度、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喷塑及烘干固化产生的含VOCs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装置处理,有机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区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厂界粉尘及氯化氢无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燃气加热炉废气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进行建设,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投产时排放标准有关要求。(四)运营期

  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五)项目酸雾塔废水、水洗槽废水、脱脂和皮膜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标准限值要求回用于水洗槽和酸洗槽中,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米东区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酸洗槽渣和助渡槽废渣等,按照类别存储放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和《危险废物转移物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废酸液前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待神州通厂区酸洗废液综合利用处置项目正式投产后交由此项目处置;除尘器塑粉回用来生产使用,金属边角料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填埋场做处理。(七)

  t/a,SO2:0.054t/a,NOx:0.748t/a,由2017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程减排量2倍替代;VOCs:0.43t/a,由新疆艺鑫印刷有限公司印刷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八)

  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达米东区分局。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环境监察支队抽查。项目

  ,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对一、二期项目分别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2020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