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7
请求人江门市蓬江区某机车配件厂不服被请求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决议书》(江蓬环罚〔2021〕X号),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查看完结。
吊销被请求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决议书》(江蓬环罚〔2021〕X号)。
2021年3月5日、4月16日,被请求人法律人员对请求人单位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请求人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请求人从事摩托车配件加工项目。请求人单位寄存危险废物的房间未依照规则设置危险废物辨认标志,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二条榜首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则,被请求人决议对请求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分。
请求人以为,被请求人作出的上述详细行政行为违法、过错,应予以吊销,详细理由如下:
一、请求人是合法的摩托车配件出产企业,获得国家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厂区内设有契合环评的环保设备。
二、请求人是设置了寄存危险废物的区域,不存在未依照设置危险废物辨认标志的景象。
三、现请求人现已严厉依照被请求人的要求进行整改,对环境污染没有形成严重危害。
四、请求人一贯坚决拥护国家的环保规则,事情发生后,企业现已及时进行整改,撤除悉数设备,根绝相似事端发生。期望被请求人及政府给谅解,后续请求人必定加强环保办理及环保认识教育,避免相似事端发生。
五、请求人是一家小微企业,一贯遵纪守法,也从未出现被环保部门处分的景象,期望有关机关也能够谅解小微企业的难处,特别是因疫情影响下请求人的生计现状特别困难,罚款10万元关于企业而言更是落井下石,恳请给予请求人从轻处分,依法吊销被请求人作出的江蓬环罚〔2021〕X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决议书》中的详细行政处分。
一、被请求人对请求人作出的江蓬环罚〔2021〕X号《行政处分决议书》依据充沛,程序合法,应予保持。
1.被请求人于2021年3月5日、4月16日对请求人进行现场查看,发现其从事摩托车配件加工项目。请求人寄存危险废物的房间未依照规则设备危险废物辨认标志。
2.请求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被请求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二条榜首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能够责令歇业或许封闭:(一) 未依照规则设置危险废物辨认标志的;……有前款榜首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缺乏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核算”的规则,2021年5月6日被请求人对请求人作出江蓬环罚告〔2021〕X号《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江蓬环罚听告〔2021〕X号《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江蓬环改〔2021〕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议书》,并于2021年5月14日送达请求人,决议对其责令当即改正未依照规则设置危险废物辨认标志的违法行为并奉告请求人拟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分决议及请求人提出听证请求、进行陈说、申辩的权力和期限。请求人没有提出陈说申辩和听证请求,被请求人于2021年6月15日对请求人作出江蓬环罚〔2021〕X号《行政处分决议书》,给予请求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分,后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送达给请求人。
1.请求人虽已编制江环评[2004]X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已获得江环建[2004]X号《关于江门市杜阮某五金工艺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查看的批复》,已获得排污许可证,但请求人获得排污许可证与其应该依照规则设置危险废物辨认标志没有任何关系。
2.被请求人现场查看的相片能够反映出请求人不依照规则设置危险废物辨认标志的现实是客观存在的,请求人以为其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景象未有依据能够证明。
3.请求人依照要求严厉整改其违法行为,是其应尽的企业环保主体职责,并不因此能削减违法行为应当承当的法律职责。
2004年8月27日,江门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江环评[2004]X号),建设项目名称为年产日用金属制品50万件项目,建设单位为江门市某五金工艺厂,首要出产设备有:啤机2台,电子焊机20台,对焊机1台,调直机2台,CO₂焊机1台,250A氧机1台,静电喷涂机4台,塑粉回收机4台,空气压缩机3台,焗炉2个。2004年10月13日,原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江门市杜阮某五金工艺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查看的批复》(江环建[2004]X号)。2021年3月5日,被请求人的法律人员对请求人进行了查看,于2021年3月5日16时30分至17时18分制造《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查看(勘测)记载》,其现场查看(勘测)记载记载:“现场状况:现场查看时,该厂正在出产,首要从事摩托车、机车配件加工项目。现场首要出产工艺为:1、机动车塑料件-喷漆-烘干-包装,2、机动车五金件-除锈-除油-磷化-喷漆-烘干。首要出产设备有:喷粉台2个、配套喷粉的烘干炉1个、塑料喷漆台9个、五金件喷漆台1个、烘干线个,喷漆线已配套废气管理设备,喷粉设备未配套管理设备(现场未运用)。该厂发生的油漆渣、油漆桶与未运用的油漆桶一同放在同一房间,该房间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未设置台账,供给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的有效期为: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9日。依据该厂供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显现,该厂项目出产规模为:年产三层澡堂架10万件,旦形刀架10万架、帆船六杯架10万件、摇床果篮10万件、筷子筒10万件,首要质料为:电镀铁线台、调直机2台、焊机1台、静电喷涂机4台、塑料回收机4台、焗炉2台。环评批阅的设备、出产规模、质料均与现场出产状况不符……”,请求人的作业人员陈某签名供认现场查看记载的内容。2021年3月5日17时20分至18时23分,被请求人的法律人员制造《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查询询问笔录》,请求人的作业人员陈某供认了请求人首要从事摩托车、机车配件加工项目,2021年3月5日有进行出产。2021年3月15日,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涉嫌未依照规则设置危险废物辨认标志立案。2021年4月1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律人员制造《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查看(勘测)记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查询询问笔录》,查询询问笔录中,请求人的作业人员供认请求人环评批阅的设备、出产规模、质料均与现场出产状况不符,现场设备超出环评批阅的数量的状况现实;供认请求人扩建的摩托车配件加工项目、扩建的喷漆台、烘干炉等首要出产设备、出产产品未办理环评陈说,未获得环评批复、未进行检验、未获得排污许可证,已投入出产排污的状况现实;供认请求人发生的油漆渣、废油漆桶与未运用的涂料(高饱满净味光油等)一同放在同一房间,该房间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未设置台账的状况现实。2021年4月19日,被请求人作出《案子查询陈说》。2021年5月6日,被请求人作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议书》(江蓬环改〔2021〕X号);作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江蓬环罚告〔2021〕X号);作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江蓬环罚听告〔2021〕X号),奉告请求人拟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分决议及请求人能够提出听证请求、进行陈说、申辩的权力和期限,于2021年5月14日将上述文件送达给请求人。2021年6月11日,被请求人制造《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决议法制审阅意见书》。2021年6月15日,对请求人涉嫌未依照规则设置危险废物辨认标志,是否应作出处分款10万元的行政处分进行团体评论。2021年6月15日,被请求人对请求人作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决议书》(江蓬环罚〔2021〕X号),给予请求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分,于2021年6月23日送达给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榜首款规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作业施行一致监督办理;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作业施行一致监督办理。《环境行政处分方法》第十七条榜首款规则,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分案子。依据上述规则,被请求人作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请求人的违法行为施行行政处分,其行政处分主体资格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则,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搜集、储存、运送、使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应当依照规则设置危险废物辨认标志。本案中,被请求人对请求人进行法律查看,依据现场查看的相片及查询询问笔录,能够反映出请求人未依照规则设置危险废物辨认标志的现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二条榜首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能够责令歇业或许封闭:(一) 未依照规则设置危险废物辨认标志的;……有前款榜首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缺乏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核算”的规则,结合请求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被请求人对请求人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分决议并无不当。
被请求人在法律时,一直有两名以上法律人员法律,法律人员制造了现场查看(勘测)记载、现场查询询问笔录、现场相片、视频。被请求人依据上述资料开始确定请求人违法现实建立,随后制造、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保证了请求人的知情权、陈说和申辩权。被请求人作出行政处分的书面决议送达给请求人,奉告请求人依法享有的救助权力。上述程序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环境行政处分方法》的程序规则。
综上,被请求人作出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决议书》(江蓬环罚〔2021〕X号),确定现实清楚,依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榜首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则,行政复议保持被请求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决议书》(江蓬环罚〔2021〕X号)。
请求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议,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